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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找谁核实谈话提醒(初步核实工作中的谈话提醒)

2023-09-03 11:28:50 新手知识 浏览:11次


应当及时找谁核实谈话提醒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纪律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

组织提醒谈话有几种

纪检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提醒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调查核实的方式,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四种谈话形式是常规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任前谈话。一是开展常规谈话。

预防提醒谈话。针对党员干部开展以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自觉、廉洁从政自觉、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提高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为目的的组织谈话,根据情况,可采取集体谈话或者个别谈话的方式。

党内谈话制度有两种,分别是一对面对面和一对多的方式。

主要是聚焦关键时点,对于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谈话提醒干部知规守矩、履职尽责。

谈话提醒是纪检机关对谈话函询结果和初核情况的一种处置方式,一种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手段。提醒谈话属于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一种党内谈话制度,是党内组织上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如何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一是初步核实的定位。初步核实是指监察机关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监察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二是初步核实的程序。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措施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立案后可以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

初核的四种处置如下:问题线索4类处置方式,即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问题线索的处置是监督执纪的基础环节。

以法治思维做细做实初核工作.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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